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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2-11-30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即将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公告,对在成都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决定继续维持成都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执行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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