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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5]98号

发文日期:1995-09-07 | 全文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和第十一条“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单独分开,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比例为5%;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分开的,扣除比例为10%。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普通标准住宅:(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二)水泥地面或釉面砖地面;(三)内墙抹灰刷白或刮双飞粉;(四)铁制或木制门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其他住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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