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7]161号
发文日期:1997-08-19 | 全文有效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黄地税发[1997]14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你市英山县土地管理局采取先开发后拍卖的办法,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其取得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溢价收入,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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