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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襄地税发[2012]120号

发文日期:2013-05-07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二、核定征收率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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