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襄地税发[2012]120号
发文日期:2013-05-07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二、核定征收率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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