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8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24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1998〕78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体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26号)收悉。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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