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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9〕177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177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沧州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9〕31号)收悉。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工商企业集中,工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经研究,同意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该区域(东至辛大公路,西至孟李公路,南至县城,北至沧盐公路(含沿路两侧))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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