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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清县永清工业区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9〕170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30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170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清工业区按照工矿区标准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9〕49号)收悉。工业区内工商企业集中,工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经研究,同意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该工业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永清县永清工业区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东至跃进渠,西至曹庄村,南至廊霸公路,北至跃进渠。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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