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一般借款未开具发票其他类型纳税人餐费补贴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税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9]8号

发文日期:1999-08-26 |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改革,实行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消费市场,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