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9]8号
发文日期:1999-08-26 |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改革,实行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消费市场,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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