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379号
发文日期:2005-11-28 |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一句,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我市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一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一下。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达的通知(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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