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259号
发文日期:2006-04-19 | 全文有效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问题:在市政府就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未有新规定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规定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市局以前规定的转让旧房扣除标准与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按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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