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湛地税函[2007]101号
发文日期:2007-04-25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强化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的要求,市局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征收率。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销售(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率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赤坎、霞山、开发区范围内的按照收入的2.5%,县(市)及麻章、坡头、东海岛范围内的按照收入的2%,分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如不能准确反映销售(转让)收入或无法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市区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的3%、销售不动产按收入的2%;县(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的2.5%、销售不动产按收入的1.5%。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湛地税发[2004]213号市局补充意见的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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