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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7]101号

发文日期:1997-09-1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不断完善,收入逐年上升.根据各地反映,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中开发合同的征免界线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划分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所说的首次转让房地产的”是指房开公司对该项目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竣工销售(无论是一次性销售还是分多次进行销售)。但对首次转让以后再次转让的,如房地产购买者将购得的房地再进行转让的,应就其所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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