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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转让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1435号

发文日期:1997-09-18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对本市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转让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的旧城改造项目,凡在1993年底以前已总体立项并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的,其未超过立项批复总体规模范围开发,并在1998年底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可享受(京财税[1996]647号)通知中规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对于开发单位改变立项批复内容,建设后转让的,不能享受上述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便于税收管理,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在办理纳(免)税手续时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凡因进行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而发生的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行为,可享受《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免税政策,并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6]240号)文件第六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及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亦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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