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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9]151号

发文日期:2009-12-31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征率分为两种类型,具体为:

一、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的预征率调整为1.5%;

二、销售(转让)其他房地产(含别墅、高级公寓、商铺、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的预征率调整为2%。

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1 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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