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30号
发文日期:2010-03-05 | 全文有效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辖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北地税报〔2010〕 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批复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