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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30号

发文日期:2010-03-05 | 全文有效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辖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北地税报〔2010〕 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批复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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