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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地税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州地税办函[2010]17号

发文日期:2010-06-01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税局、农业园区地税局、昌吉州地税局稽查局:

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自开展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为昌吉州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综合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行业市场的繁荣,带动了我州土地价格的持续上涨,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也面临了一些新问题,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统一全州土地增值税预征标准,经州局会议研究决定,对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州各县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宅预征率为1%。(整幢纯属住宅的)

(二)商住楼预征率为2%。(整幢楼底层属商业用房上层为住宅的)

(三)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4%。

二、对纳税人取得土地后未进行开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律不得按预征率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

三、2005年昌吉州地税局下发的《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昌州地税发[2005]124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明确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昌州地税函[2008]153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未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东三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除税务机关清算后的补、退税外,此前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补、抵、退税。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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