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113号
发文日期:1995-09-29 |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颁布后,各征收单位在贯彻实施中提出若干具体政策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能否给予扣除,如何确定金融机构证明和商业银行利率问题。
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出支,不允许据实扣除,依《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金融机构证明是指商业银行按季收取利息的扣款凭证。商业银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定期公布规定的贷款利率及浮动利率部分允许扣除。
二、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中核算,如何计算扣除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另列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支付给中介机构代销房的手续费能否给予单独扣除的问题。
鉴于支付给中介机构代销房的手续费已含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因此其代销房手续费不另再单独给予扣除。
四、关于军队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军队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产,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军事用地改变用途,但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1、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2、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3、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注: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45号),本文第五条自2007.11.6日起停止执行
六、对拍卖典当抵押房地产收入,应如何纳税。
对典当抵押的房地产收入若在典当抵押期间产权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则典当、抵押期间不征土地增值税,期满后拍卖的,应在拍卖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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