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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发文日期:2016-09-30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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