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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税〔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9-27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广西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与此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除铝土矿和石灰石以外,其他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调整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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