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5-11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南昌市局征管的部分外贸企业,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局、新余市分宜县局、鹰潭市余江县局、上饶市鄱阳县局征管的生产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管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六、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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