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6-05-1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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