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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税款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4-22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税,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委托莲都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代征本辖区内个人出租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代征单位基本信息如下表:

        特此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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