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终止街道办事处代开发票业务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4-22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9号)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终止莲都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代开发票业务,纳税人确需发票,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原代开发票单位基本信息如下表:

特此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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