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有关补贴2017下半年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证券(股票)交易计征货物与劳务税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4]113号

发文日期:2014-10-29 | 全文有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财产行为税九个税种的管理,现就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及其它涉税事项办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需提交的上述税种申报资料,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中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冲突的条款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上述税种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凡县级税务机关可以完成的,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暂按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税人办理房屋赠与、继承的契税申报事项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改为按照《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合同(或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继续要求提供公证证明的,进行涉税申报时也继续要求提供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一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下一篇: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