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4-07-23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中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废止。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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