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4]742号
发文日期:2014-06-23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