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4]743号
皖财税法[2014]743号
发文日期:2014-06-23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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