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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02-27 | 全文有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现予发布,自2015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522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征收局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二、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未发生过偷逃税问题;

  ()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无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度高于85%;

  申报进度=申报上年度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上年度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3%,其他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

  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上一年度行业内所有企业(累计已纳增值税额+累计免抵税额)÷行业内所有企业(累计内销货物销售额+累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累计出口免抵退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综合税收负担率=上一年度内企业(累计已纳增值税额+累计免抵税额)÷上一年度内企业〔累计内销货物销售额+累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累计出口免抵退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行业内所有企业户数小于10户的,该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为3%。

  ()外贸企业换汇成本低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88%。

  换汇成本=上一年度计税金额合计数×(1+征退税率差)÷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

  计税金额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计税金额。

  平均美元外汇牌价=上一年度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合计数/12

  ()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或换汇成本未达到一类企业标准,但一类企业其他条件均已符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局,可按一类企业管理。

  三、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1.5%且低于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的60(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负担率偏低的除外)

  ()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退()税申报进度低于50%;

  ()外贸企业上一年度换汇成本高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9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换汇成本偏高的除外)

  ()上一年度有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二类企业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

  四、上一年度内,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非正常的出口企业;

  ()发生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偷逃税行为的出口企业;

  ()现有征管系统记录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非正常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及发生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未满三年的情形。

  五、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六、出口企业发生《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管理类别应进行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报送《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并按《分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进行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54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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