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5-04-30 | 全文失效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自2017年7月7日起,此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福建省自贸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片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试点区域”)推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和国税机关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效率,加快办理出口退税速度。
二、试点区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时,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
三、试点区域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预申报确认电子申报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运用电子信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无纸化正式申报。
四、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应根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提示,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并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远程申报,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五、出口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六、出口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国税机关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时,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七、本公告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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