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13]183号
发文日期:2013-09-09 | 全文有效
你局《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反映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征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来文请示销售集资房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市局在2005年即已明确,请你局按照《集资房销售开具发票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地税征函[2005]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未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契税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判定是否征收契税的要件为境内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如果该集资房没有纳入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产证问题范围,或未获得市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办理产权证的,则不论是否提供发票,均不存在征收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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