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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13]183号

发文日期:2013-09-09 | 全文有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反映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征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来文请示销售集资房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完税证明开具问题,市局在2005年即已明确,请你局按照《集资房销售开具发票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地税征函[2005]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未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契税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判定是否征收契税的要件为境内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如果该集资房没有纳入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产证问题范围,或未获得市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办理产权证的,则不论是否提供发票,均不存在征收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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