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26号
发文日期:2009-01-09 | 全文有效
钦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钦市国税发〔2008〕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