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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钾长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502号

发文日期:2009-01-09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钾长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钾长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贺市国税发〔2008105)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钾长石经过加工成钾长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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