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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395号

发文日期:2009-01-09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0868)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白云石经过加工成白云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凡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非金属矿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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