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2]132号
发文日期:2012-09-17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我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将我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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