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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2-09-21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认定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8月至2012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操作办法,省局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定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定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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