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3]372号
发文日期:2013-10-23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定额、限额标准,即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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