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2]1088号
发文日期:2012-06-29 | 全文有效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编码 | 包装规格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元)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本式) | 176002015 | 50份/本 | 本 | 2.1 |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本式) | 176002016 | 50份/本 | 本 | 2 |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 176002017 | 100份/卷 | 卷 | 3.8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2 | 50份/包 | 包 | 1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18 | 50份/包 | 包 | 16.9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19 | 50份/包 | 包 | 16.9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0 | 50份/包 | 包 | 16.2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1 | 50份/包 | 包 | 16.9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 | 176002023 | 50份/包 | 包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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