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10]158号
发文日期:2010-07-01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申请增加实物黄金业务开办机构及相关事项的函》(农银皖函[2010]14号),为支持该企业的其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就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增加以下20个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网点:阜阳分行营业部、阜阳分行颍泉区支行营业部、宿州分行汴河路支行、滁州分行天长支行营业部、六安分行皖西路支行、巢湖分行营业部、池州分行营业部、池州分行贵池支行、池州分行秋江支行、池州分行九华山支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淮北分行相山支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铜陵分行营业部、安庆分行火车站分理处、黄山分行昱城支行客户服务中心、亳州分行剧场支行、蚌埠分行珠城支行、芜湖分行步行街支行。
上述20个新增网点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9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2010年7月征期开始,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下调定为0.6%,今后若该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税负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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