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0]134号
发文日期:2010-06-10 |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10]28号)悉。
安徽五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星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合肥市,实行统一配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现就安徽五星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安徽五星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卖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纳税;在合肥市开设的卖场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安徽五星公司及其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卖场经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关于进项税抵扣问题安徽五星公司下属的合肥以外的卖场自己采购的商品以及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等支出,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及抵扣凭证电子信息采集上报手续,按月填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1),上报给安徽五星公司由其统一计算抵扣。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摊安徽五星公司应按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卖场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卖场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单位应分摊的增值税=全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单位当月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全公司当月实现的汇总应税销售额)。
(二)纳税申报
1.安徽五星公司下属的异地卖场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和进项税取得情况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公司总部,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安徽五星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12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异地的各卖场。
3.安徽五星公司及其下属的异地卖场应根据《分配表》分别编制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安徽五星公司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下属异地卖场上报的《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安徽五星公司及其下属的异地卖场在编制本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销售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销售额”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根据本单位分配的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销项税额与应预缴的税款差额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如当期出现企业的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公司本部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总机构本部进项税额=总机构本部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安徽五星公司及其下属异地各卖场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安徽五星公司内部调运商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后,安徽五星公司下属异地卖场在征税办法调整前存在的留抵税额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安徽五星公司本部统一抵扣。
(二)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安徽五星公司当地卖场有瞒报应税销售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为本单位的预缴税款,也不得抵减安徽五星公司的应纳税额。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略)
2.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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