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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皖财税法[2013]951号

发文日期:2013-09-13 | 全文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对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二)按照公共交通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

(三)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一)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书或公安交管等部门提供的公交车船年度审验证明;

(二)公共交通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营运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的批准文件,或者纳税人根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营运时间、线路和站点的证明资料;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营运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

(四)财政部门拨付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助资金的文件或拨款凭证,或者纳税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优惠票价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享受免税的公共交通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年度检验前办妥免税手续。纳税人集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可以在每年12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下一年度车船税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车船年度检验时,不再由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或者车船委托代征人代征当年度车船税。

 

四、本公告自2013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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