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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3-11-13 | 全文有效

    BT(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款。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对BT建设模式营业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完工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资者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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