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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477号

发文日期:2008-12-16 |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2008]518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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