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477号
发文日期:2008-12-16 |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2008]518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