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1]24号
发文日期:2011-03-08 |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
二O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