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房企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柴油申请利息所得计税成本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1]24号

发文日期:2011-03-08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31日起执行。

O一一年三月八日

 

上一篇: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