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40号
发文日期:2008-05-28 |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现就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83号、区局以新地税二字[2001]2号转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9号、区局以新地税发[2002]103号转发)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
三、本规定自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