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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2〕124号

发文日期:2012-08-02 |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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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单填写附件后,连同相关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包括批准文件),于2012年7月2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车辆购置税免征期间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增、注销或变更名称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编制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纸质和电子文件,于7月31日前交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省国家税务局将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电子文件于2012年8月1日前放到省国税局FTP服务器(地址: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请各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市国家税务局从上述地址下载使用。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需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应在车辆购置前将车辆购置计划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公共汽电车购置计划及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购置计划应包括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内容。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包括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

 

(四)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有效凭证,以及车辆内外观5寸彩色照片;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受理城市公交企业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后,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呈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

 

五、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车辆名单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切实加强车辆使用的动态监管,并适时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禤井华

 

电话:020-38352411、38352404(传真)

 

邮箱:xjh8620@139.com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陈凌青、胡坤鹏

 

电话:020-83835328-11023、83881525(传真)

 

邮箱:gdggjt@126.com

 

附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录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  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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