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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28号

发文日期:2007-05-08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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