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2-1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商业 工业
项目 序号 户数 项目 序号 户数
本次应核定户数 1 超标准户数 7=8+9
实际参加核定户数 2=3+4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8
按规定保留户数 3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9
超标准户数 4=5+6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5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6
注意:(1)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次应核定而未实际参加核定的(第1项减去第2项)应按6%征收率核定征收增值税。
(2)对第6、9项应填明细表,并说明理由。
附件2:
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行次 户名 销售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主要经营项目 未认定原因
商业 1
2
3
4
5
工业 1
2
3
4
5
填报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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