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沪国税征科[2009]8号
发文日期:2009-7-20 | 全文有效
市直属三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的请示》(沪国税三稽[200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管辖的纳税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油分公司)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于2006年委托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适用于中石化加油站使用的开票机(该开票机在研制时已为升级成税控收款机预留了接口),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于2007年底在全部报账制加油站和充值网点及联营加油站安装使用,目前运作情况良好。同时考虑到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市税控收款机招标项目中标供应商之一,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销售中标产品。经研究,同意上海石油分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继续使用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税控收款机,对其分布于全市各区县的加油站(名单附后),你局应做好与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网点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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