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
沪国税纳[2010]13号
发文日期:2010-11-0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 ||||||
评定所属期: 年—— 年 | | |||||
纳税人名称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 财务负责人姓名 | | |||
办税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注册类型 | | 会计信用等级是否A类 | | |||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状况评定 | ||||||
一级指标 | 编号 | 二级指标 | 计算公式或评定内容 | 标准分值 | 评 分 说 明 | 实际得分 |
企业基础信息 | 1 | 开办承续时间 | 按纳税人开业登记的日期为计算开办承续时间的起始时间,纳税人的开办承续时间不因纳税人中途发生注销迁移税务登记而中止。 | 5 | 凡截止评定期或评定年度的最后一天承续期满5年及以上的得满分5分,不足五年但满四年得4分,不足四年满三年得3分,不足三年满二年得2分,二年以下得1分。 | |
2 | 注册资本 | 按纳税人评定期末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的金额计算。对于银行、保险等少数特殊行业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需要参评纳税信用等级的,其注册资本按照总机构注册资本的金额,依照评分标准计分。 | 5 | 凡截止评定日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满分5分,5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得4分,3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得3分,10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得2分,50万元以下得1分。 | | |
3 | 资本税收贡献 | 按纳税人评定期末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的金额计算注册资本;按纳税人评定期间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计算年税收规模。 | 8 | ①年末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 | | |
②年末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 ||||||
4 | 年销售收入及年人员规模 | 按纳税人评定期间申报的销售额为年销售规模;按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为年人员规模。 | 4 | 凡按会计年度计算的年销售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年人员规模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得满分4分;年销售规模在1000-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年人员规模在50-30人(含30人)的得3分;年销售规模在500万元以下和年人员规模在30人以下的得2分。 | | |
税 务 管 理 | 5 | 税务变更登记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4 | 凡是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得满分4分,评定期内发现该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每次扣1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截止评定日,发现纳税人在评定期内有应变更未变更项目的,该项不得分。 | |
6 | 登记证件使用 | 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2 | 凡是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得满分2分,如纳税人在评定期内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的,每被查实一次扣1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
7 | 报告银行账号 | 按照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2 |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基本帐户开户行帐号的得1分;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其他开户行帐号的每一个得0.5分,至该项分值达到满分2分为止。 | | |
8 | 办税人员 | 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专职办税人员。 | 2 | 纳税人在评定期内有符合有关规定已取得办税员联系卡的专职办税人员的得满分2分,无办税人员或虽然有办税人员但尚未取得办税员联系卡办税人员的得0分。 | | |
9 | 发票使用和管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 4 | 凡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发生发票丢失每次扣1分;发生发票印制簿丢失、被盗每次扣1分;发生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每次扣1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
10 | 财务会计等备案制度执行 | 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按规定将企业涉税业务报送备案。 | 2 | 纳税人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得满分2分;纳税人将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得1分;纳税人未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各类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报送备案,不得分。 | | |
11 | 会计报表报送 | 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3 | 纳税人在评定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的得3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次扣1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
12 | 税控收款机管理 | 根据纳税人使用情况和报送数据、资料情况进行评定。 | 2 |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得2分,报送的数据资料经核对不准确扣1分;应安装使用而未安装使用的,该项得分为0。非税控机安装对象得满分。 | | |
纳 税 申 报 | 13 | 按期纳税申报率 | (∑实际申报次数/应申报次数)*100%。 | 10 | 按期纳税申报率指标得分=[(按期申报次数*100%+延迟5天内申报次数*50%+延迟6至10天申报次数*40%+延迟11至20天申报次数*30%)/应申报总次数]*100%*标准分值 | |
14 |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 (∑代扣代缴实际申报次数/代扣代缴应申报次数)*100%。 | 4 |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指标得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次数*100%+代扣代缴延迟5天内申报次数*50%+代扣代缴延迟6至10天申报次数*40%+代扣代缴延迟11至20天申报次数*30%)/代扣代缴应申报总次数]*100%*标准分值。 | | |
15 | 纳税资料报送完整性 | 及时、完整报送纳税资料 | 3 |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报送纳税申报表、涉税数据信息等纳税资料的得3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的,每次每份扣0.5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
税 款 缴 纳 | 16 |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数/(纳税申报应纳税款数+税务机关查补应纳税款数)*100%。 | 10 |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指标得分=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 |
17 |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数/(纳税申报应纳代扣代缴税款数+税务机关查补应纳代扣代缴税款数)*100%。 | 4 | 应纳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指标得分=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 | |
18 | 欠税情况 | 根据截止到评定期的欠税记录计算 | 6 | 评定期内纳税人在系统中无欠税记录的得满分6分;曾有欠税记录,但截止评定日已清缴的得5分;截止评定日有欠缴税额的,按以下情形计算得分: ① 0<< span="">评定期内的欠缴税额/评定期内应纳税额≤20%,得4分; ② 20%<< span="">评定期内的欠缴税额/评定期内应纳税额≤40%,得3分; ③ 40%<< span="">评定期内的欠缴税额/评定期内应纳税额≤60%,得2分; ④ 60%<< span="">评定期内的欠缴税额/评定期内应纳税额≤80%,得1分; ⑤ 评定期内的欠缴税额/评定期内应纳税额>80%,得0分。 纳税人凡在存续期间有欠税记录,截止评定日仍未清缴的,均不得评定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 | | |
法 律 责 任 | 19 | 税款查补及处罚 | 查补税款比率=税务机关查补各项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数/(纳税申报各项应纳税款数+税务机关查补各项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数)*100% | 10 | 按查补税款比率扣分后计算得分: ⑴ 0<查补税款比率<2%, 得8分; ⑵2%≤查补税款比率<4%, 得6分; ⑶ 4%≤查补税款比率<6%, 得4分; ⑷6%≤查补税款比率<8%, 得2分; ⑸ 8%≤查补税款比率, 得0分。 | |
20 | 税务行政管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处以税务行政罚款的。 | 10 | 按纳税人违法处罚扣分后计算得分: | | |
合 计 | | 合计得分 | | 100 | | |
其 他 意 见 |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 |||||
综 合 评 定 |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 |||||
评定机关(盖章):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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