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课税规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三层含意 (全国口径+新疆口径)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三层含意(全国口径+新疆口径)
【实务导读】
征收范围可以拆解为三项缺一不可的判定条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转让行为取得经济收入,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才属于土增征税范围。新疆口径进一步明确,地下人防、地下建筑发生转让销售,同样纳入征税范围。
【国税函原文】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
【新疆地方政策原文】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新地税函[2010]192号
【实务解读】
1、第一层含义:土地必须为国有性质
集体土地未经政府征用,不得私自转让,即便私下流转,不属于土增征税范围,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置。只有完成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转让行为才存在计征土增的前提。
2、第二层含义:必须发生权属转让
仅出租、出借房地产,只产生使用权流转,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哪怕长期收取租金,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增是转让环节财产增值税,使用权租赁不在征税逻辑之内。
3、第三层含义:转让行为需要取得收入
仅发生权属转移,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对价,原则上不征税。典型情形为继承、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无偿赠与;需注意,非政策列明情形的无偿赠与,实务中会被视同取得经济利益,需要征税。
4、新疆补充口径
在全国三层判定逻辑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征税标的包含地下构筑物。人防、地下车库等地下建筑一旦发生有偿销售转让,符合三项条件,同样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因属于地下配套设施而直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5、实务判断顺序
先判定土地是否属于国有→再核查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最后判断是否取得对价收入,三项同时成立,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文章来源:务实新税

